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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大学部门(单位)任期目标责任制管理办法(试行)

发表日期:2024年10月18日 发布部门: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学校“1358”战略部署,加快建设有特色、善创新的综合性高水平大学,强化部门(单位)目标责任意识,激发学校办学活力,增强学校发展动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部门(单位)任期考核工作在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考核与评价工作办公室(简称“考评办”)会同相关部门实施。

第三条  任期评价遵循以下原则:

(一)目标引领,战略聚焦。聚焦学校战略目标,重点评价部门(单位)任期内重大成果产出和重要任务完成情况,强化目标引领、任务驱动,着力提升办学绩效。

(二)分类评价,追求卓越。根据学校发展需要和部门(单位)实际情况,差异化制定任期目标,实行“一院一书”,鼓励各学院错位发展,提升核心竞争力。

(三)系统联动,奖惩结合。完善部门(单位)考核评价机制,强化任期评价结果运用,将评价结果与干部考核、绩效奖励、经费拨款、资源调配等系统联动。

第四条 本办法试用于学校各学院(部)和各职能部门2024-2027年任期考核。评价结果运用于学校党委组织部门对全校各学院和各职能部门中层领导班子2024-2027年任期考核。

第二章 学院

第五条  学院分为Ⅰ类学院和Ⅱ类学院,具体如下:

(一)Ⅰ类学院指马克思主义学院、经济学院、商学院、信息科学与工程学院(机械工程学院)、数据科学学院、医学院、设计学院、生物与化学工程学院、材料与纺织工程学院、建筑工程学院、文法学院、外国语学院、平湖师范学院,共13个。

(二)Ⅱ类学院指体育与军训部、继续教育学院、创新创业学院、省身学院、国际教育学院,共5个。

第六条 Ⅰ类学院任期评价内容主要分为重大突破性任务和重点发展性任务。

(一)重大突破性任务,是聚焦学校核心发展目标,以构建“1+N+X”学科生态体系为牵引,对学校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同时具有较大挑战的牵引性任务。重大突破性任务在任期评价中以激励为主,每个学院至少选择1项,完成所选任务或全部可选任务中的任意一项,任期评价结果直接认定为优秀。

(二)重点发展性任务,是围绕学校发展规划和学科评估等指标,由发展规划处会同目标任务直接责任部门提出,主要考察学院任期内在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与社会服务、人才队伍建设、教育国际化等维度的办学绩效。学院重点发展性任务按照任期任务完成情况,根据任务分值(单个、单项或比例)累计得分。学院任期目标完成得分计算方法如下:任期目标完成得分=(任期目标实际完成得分/任期目标应完成总分)×100分。

第七条  Ⅰ类学院任期目标由发展规划处会同目标任务直接责任部门提出,报学校审定并发布,并组织签订和颁发《2024-2027年任期目标责任书》。

第八条  Ⅰ类学院任期评价根据学校党委组织部门关于学院中层领导班子任期考核安排统一实施,在本任期届满之际,由考评办组织统计任期目标完成情况,并汇算形成学院任期评价结果清单,由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确定考评初步等级,报学校审定并发布,经公示后,实施相应的任期考评奖惩。相关评价结果交给学校党委组织部门,作为学院中层领导班子任期考核依据。

第九条 Ⅰ类学院任期目标完成情况均采用量化数据,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收集提供,经各学院复核确认。数据采集时间一般截至202712月底。

第十条 Ⅰ类学院任期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学院任期评价可认定为优秀:任期完成至少1项重大突破性任务;任期目标完成得分≥90分。

(二)符合以下条件,学院任期评价可认定合格:60分≤任期目标完成得分<90分。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院任期评价认定为不合格:任期目标完成得分<60分;任期内意识形态、党风廉政等出现严重问题、造成严重影响。

第十一条 任期评价为优秀的Ⅰ类学院的领导班子,根据实际情况,实行以下奖励:

(一)任期结束当年,增发班子任务绩效10万元。

(二)班子成员在中层干部任期考核的优秀等级认定中,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三)班子成员在新一轮中层干部选拔任用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二条 任期评价为不合格的Ⅰ类学院的领导班子,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如下措施:

(一)任期结束当年,扣发班子任务绩效5万元。

(二)班子成员在中层干部任期考核的等级认定中,不得评为优秀。

(三)班子作书面检查,并进行组织处理。

第十三条  Ⅱ类学院由考评办根据学校发展需要和各自实际情况,分别制定任期评价任务,主要考核学校规划执行情况、任期目标完成情况、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其他特色工作等。任期届满,考评办根据Ⅱ类学院任期评价任务完成情况,汇算形成Ⅱ类学院任期评价结果清单,由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确定考评初步等级,报学校审定并发布,经公示后,参照职能部门实施相应的任期考评奖惩。相关评价结果交给学校党委组织部门,作为Ⅱ类学院中层领导班子任期考核依据。

第三章 职能部门

第十四条 职能部门指学校党政管理部门、群团组织和教辅机构,包括办公室、组织部(统战部、人才办,含机关党委)、宣传部、纪检监察室(巡察办)、发展规划处、人事处(教师工作部)、教务处、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人民武装部)、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学科建设办公室)、科技处、人文社科处、计划财务处、审计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社会合作处(校友办公室)、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校园建设与后勤管理处、安全保卫部、离退休工作处、工会(含妇联)、团委、图书馆、档案馆、教师发展中心(教育教学质量监控中心)、信息技术中心、采购中心,共26个。

第十五条  职能部门任期评价内容主要分为学校规划执行情况、任期目标完成情况、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其他特色工作等。目标任务直接责任部门主要评价任期目标完成情况。

第十六条  目标任务直接责任部门任期目标由发展规划处会同相关部门提出,报学校审定并发布,并组织签订和颁发《2024-2027年任期目标责任书》。其他部门,由考评办根据学校发展需要和各自实际情况,分别制定任期评价任务。

第十七条 各职能部门围绕任期评价内容提交总结材料,考评办组织召开任期工作考评会,由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确定考评初步等级,报学校审定并发布,经公示后,实施相应的任期考评奖惩。相关评价结果交给学校党委组织部门,作为职能部门中层领导班子任期考核依据。发展规划处由分管校领导根据部门实际工作情况提出任期评价等级建议,报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参照职能部门激励措施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  职能部门任期工作考评会由考评办负责实施,党委(校长)办公室、机关党委协助。由校领导、各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教职工代表进行民主评议,按不同权重(校领导评价占40%,学院评价占25%,职能部门交叉互评占25%,教职工评价占10%)形成综合得分(满分为100分)。

第十九条  职能部门任期评价根据综合得分进行排名,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一)优秀名额不超过20%,且综合得分≥90分。

(二)综合得分排名后20%,且综合得分<60分,考核为不合格;任期内意识形态、党风廉政等出现严重问题、造成严重影响,经相关程序后,直接评定为不合格。

(三)除优秀和不合格之外的职能部门为合格。

第二十条 任期评价为优秀的职能部门领导班子,根据实际情况,实行以下奖励:

(一)任期结束当年,增发班子任务绩效2万元。

(二)班子成员在中层干部任期考核的优秀等级认定中,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三)班子成员在新一轮中层干部选拔任用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第二十一条 任期评价为不合格的职能部门领导班子,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如下措施:

(一)任期结束当年,扣发班子任务绩效1万元。

(二)班子成员在中层干部任期考核的等级认定中,不得评为优秀。

(三)班子作书面检查,并进行组织处理。

第四章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发展规划处负责解释。原《嘉兴学院教学单位任期目标综合评价办法》(嘉院党发〔2022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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