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完善落实民主集中制的决策机制,规范和监督学校领导班子的决策行为,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做出决定的要求,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坚持依法依纪、科学民主、实事求是,以校长办公会研究提出、党委会讨论决定或直接由党委会讨论决定的形式集体研究决策。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三条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学校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工作、民族宗教工作、校园文化建设、统战和群团工作等领域的重要工作;
(三)学校党代会、教代会、职代会和团代会、学代会的筹备方案和工作报告,学校年度工作要点、重点工作的确定和调整;
(四)学校办学方针、指导思想、总体发展规划、综合改革方案,以及教师队伍建设、学生培养、学科建设、校园建设等学校内涵发展的重要工作规划和工作计划,重要改革措施;
(五)学校基本规章制度和涉及学校全局性的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和废止;
(六)学校人才工作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要人才工程计划,人才工作体制机制创新、人才成长环境优化、高端人才政治把关等重要事项;
(七)学校党政管理机构、教学科研机构的设置、调整及“三定”方案;
(八)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和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
(九)教职工薪酬体系、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惩处等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十)省部级及以上重大表彰、奖励推荐,校级重大奖惩事项;
(十一)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等学术组织建设,以及学校学术评价、审议、评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十二)学校安全稳定重要事项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十三)上报上级组织的重要请示、报告,领导班子成员职责分工的意见;
(十四)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四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学校中层及以上干部任免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主要包括:
(一)选举学校党的委员会书记、副书记;通过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会议选举产生的书记、副书记;增补和撤销党委委员等;
(二)学校中层干部的任免、考核、奖励、惩处等有关事项;优秀年轻干部的选拔和推荐;新聘五级、六级职员的聘任;校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群团组织负责人的选拔和推荐;
(三)学校全资、控股企业校方董事、监事及企业主要负责人人选的确定;教育基金会等社团法人的确定;
(四)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的推荐及民主党派、统战团体负责人的推荐安排;
(五)上级部门和校外其他单位领导干部的推荐;
(六)学校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等学术治理组织建设;
(七)其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
第五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学校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一)国家或地方各类重点建设项目;
(二)国内、国(境)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重大合资合作项目;
(三)未列入预算的单项金额100万元及以上重要仪器设备、大宗物资、服务采购,土地、房产等重要资产的购置和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无形资产的授权使用方案;
(四)单项金额在400万元及以上的重大基本建设和修缮项目;
(五)校办企业产权变更、企业转制;
(六)校地、校企合作的标志性工程和重点项目;
(七)学校重大庆典和纪念活动;
(八)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六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是指超过一定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
(一)除正常工资类支出、校内单位转款、在开户行的正常存款、基建项目支出、资金正常上缴财政外,学校年度预算内已安排的5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调整;
(二)学校年度预算内未列出具体项目的,金额在100万元及以上的经费分配;
(三)未列入学校年度预算或需要追加预算的单项支出在100万元及以上的资金使用;
(四)单项变更金额100万元及以上的基建与修缮工程联系单;
(五)学校所有对外投资项目和超过1万元及以上的对外捐赠或赞助;
(六)学校公款竞争性存放计划及银行账户开立;
(七)学校大额投资项目的融资;
(八)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七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应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学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规定提出。议题在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论证,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并经分管领导审核,领导班子成员沟通酝酿且无重大分歧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上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决定。
(一)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应事先在学校党委书记、校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组织部长等范围内充分沟通酝酿后再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并在会前书面征求学校纪检等部门意见。
(二)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进行专家评估论证,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进行文字审核和安全稳定风险评估。
(三)与师生员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规范性文件听证、重大事项决策听证、重大制度意见征求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
(四)对属于学校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务,应经过学术委员会咨询、评定或审议。
(五)对属于学校各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的重要事项,应先通过各专门委员会讨论并提出明确意见。
(六)对涉及学校重大改革发展事项,应在充分征求意见和论证后,由分管校领导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合法性、规范性、系统性和协同性审核。
第八条 学校“三重一大”事项应以会议形式集体研究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会议决策前,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专题学习。议题的有关材料要在会议召开前送达参加人员,并保证参会人员有必要时间了解相关情况。对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需要会议决策又无法立即召集会议研究的,以一定形式进行沟通后可临时处置,决定人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向学校党委会议汇报。
第九条 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符合规定与会人数方能举行。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发表意见。会议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当进行表决,出席会议的正式成员有表决权。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正式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正式成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表达,但不得计入票数。
第十条 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事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主要负责人或受委托召集会议人员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
第十一条 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定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实行“三重一大”决策回避制度。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第四章 决策实施与监督
第十三条 党委书记和校长对“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实施工作负总责。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应带头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的有关规定,根据分工和职责督促相关部门(单位)认真落实,及时向党委会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党委会明确一名校领导牵头负责。
第十四条 各相关部门(单位)根据职责权限对“三重一大”决策事项进行落实。学校办公室负责“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督办。组织、纪检监察、人事、财务、审计等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教代会和全体师生员工对学校“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民主监督。
第十五条 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按照教育部《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以及学校信息公开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责任: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二)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三)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由个人决策,事后又不及时通报的;
(四)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的;
(五)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因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而造成失误或损失的。
第十七条 责任追究应当依据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
对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并造成严重损失的属于个人责任的,按以下形式追究责任:情节轻微的,对主要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造成一定损失的,责令主要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损失的,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依规依纪给予党纪、政纪或政务处分。
属于领导集体责任的,按以下形式追究责任:情节轻微的,要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并限期纠正;情节较重、造成一定损失的,领导集体要向上级作出书面检查;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损失的,领导集体要请求上级作出组织调整。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落实情况作为校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校内各部门(单位)依据本实施办法,落实本部门(单位)“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办法,并作为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制落实情况重要内容。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中共嘉兴学院委员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党委办公室承担。原《嘉兴学院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嘉院党发〔2013〕7号)同时废止。